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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车上喧哗不听劝反打人,互殴后其脑梗病发、劝阻者被判赔两成

时间:2023-06-30 14:14:42 来源:澎湃新闻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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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袁某在公交车上高声接打电话被胡某劝阻,袁某未听劝反而动手打人,引发双方互殴。胡某要下车时,袁某又故意阻拦,推搡中胡某用手包对袁某头部左侧击打了两下,袁某突发脑梗,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警方对胡某行拘后,法院判决胡某承担袁某因本案纠纷所致损失的20%,即赔偿袁某2.1万余元。


(资料图)

今年5月,四川“高铁掌掴事件”引起热议。近日,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公交车上互殴”事件,同样是因公共场所秩序纠纷引发。

据北湖法院披露的案情,2021年7月8日17点30分左右,袁某乘坐14路公交车时高声接打电话,影响了车内其他乘客。同坐在车内最后一排座位的胡某劝袁某接电话声音放小一些,袁某不满并用拳头猛烈击打胡某,引发双方拳脚互殴,袁某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公交车停靠站台时胡某准备下车,袁某用身体进行阻拦,推搡中胡某用手中的手包对袁某头部左侧击打了两下,挣脱后下车离开。

张某挥拳打向后排劝阻其小声接电话的胡某。来源:视频截图袁某随后神志不清,现场出警的警察通知了袁某亲友,将袁某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袁某住院治疗41天,主要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脑动脉粥样硬化、左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右侧大脑后动脉狭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等,花费医疗费共计84560.61元。2021年7月11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就以上纠纷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澎湃新闻获悉,袁某生于1977年,胡某生于1967年。袁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侵权起诉。

经袁某、胡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残程度以及袁某的受伤损害结果与胡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袁某因外伤诱发左额顶颞岛叶、基底节及放射冠急性脑梗塞导致右侧肢体偏瘫评定为四级伤残;袁某人身损害与其自身基础疾病有因果关系,其被损害因素为轻微作用;袁某因外伤诱发左额顶颞岛叶、基底节及放射冠急性脑梗塞导致右侧肢体偏瘫的损伤参与度为轻微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5%-15%(建议10%)。

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纠纷中,胡某用手包两次击打袁某头部左侧,诱发其左额顶颞岛叶、基底节及放射冠急性脑梗塞导致右侧肢体偏瘫,并构成四级伤残,胡某存在过错,对袁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袁某在公交车中高声接打电话影响其他乘客,自身行为失当,在胡某出言相劝时,袁某不仅不听劝告还先动手打人,引发双方互殴。此后胡某准备下车时,袁某又故意用身体阻拦进而遭致胡某用手包击打,袁某存在严重过错。如果袁某不故意进行阻拦,让胡某正常下车,不会必然造成头部遭击打的后果。本案纠纷由袁某的不当行为引发,且其在纠纷中存在严重过错,因而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当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故根据实际案情酌定由胡某对袁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北湖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袁某此次突发疾病住院41天,其损失包括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根据司法鉴定认定袁某外伤诱因参与度10%的鉴定意见,确定袁某因本案纠纷所致损失为10.6万元。胡某对此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袁某2.1万余元。

澎湃新闻获悉,胡某、袁某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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